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上海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6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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