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税发[2008]11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在符合上述条件同时,企业研发项目属于第四条中两个目录的规定范围,才可以加计扣除。这两个目录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附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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