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免税手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赠与双方在办理免税手续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房产所有权证、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赠与公证书等)、亲属关系公证书、赡养或抚养关系公证书,并填写《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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