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其在我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情况。 Posted at 08-07-20 by 天尚行 views(38)
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称总代表。 Posted at 08-08-23 by 天尚行 views(35)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由本机构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Posted at 08-08-22 by 天尚行 views(24)
国税函[2006]第69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04号)收悉。现就文中所提有关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明确如下: 一、 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 Posted at 08-08-22 by 天尚行 views(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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