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第69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04号)收悉。现就文中所提有关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明确如下:
一、 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二、 如果项目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期间被派来华提供劳务,劳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在项目其他时间内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未超过六个月的,仍应判定该外国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该常设机构是对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的所有劳务而言,而不是某一期间提供的劳务。
三、 外国企业通过其雇员在中国境内为某项目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7月19日 颁布
上述资料由上海天尚行投资咨询公司整理,上海天尚行专业从事公司注册服务,包括注册上海公司、注册上海代表处、注册上海外资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上海分公司、上海代理记帐等服务,上海各类型公司注册,享受上海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天尚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潘先生 汪小姐 王小姐 曾小姐
咨询电话:021-54590912,51083667
E-mail:marketing#tianshanghang.com(请将#改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165号华谊大厦1110室(近上海体馆,仁爱医院旁,漕溪路、田林东路十字路口,地铁一号线、轻轨四号线上海体育馆站,轻轨三号线漕溪路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