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6月03日  颁布

上述资料由上海天尚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整理.
上海天尚行专业从事公司注册服务,包括注册上海公司、注册上海代表处、注册上海外资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上海分公司、上海公司变更、上海代理记帐等服务,上海各类型公司注册,享受上海税收优惠政策。
联系人:潘先生 汪小姐 王小姐 曾小姐
咨询电话:021-64699400,54595912,51083667
E-mail:marketing#tianshanghang.com(请将#改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165号华谊大厦1110室(近上海体馆,仁爱医院旁,漕溪路、田林东路十字路口,地铁一号线、轻轨四号线上海体育馆站,轻轨三号线漕溪路站)

Copyright 2007-2010 Powered By 上海天尚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沪ICP备06506803号
上海公司注册网专业代理上海注册公司服务,包括上海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注册上海代表处香港公司注册,为你解答如何注册公司
浦西:徐汇区凯旋路3500号华苑大厦1号15F(地铁一号线上海体育馆站,华亭宾馆西侧,中山西路路口) ,邮编:200030 电话:021-6871021
浦东: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1405室(地铁2号线东昌路站、4号与6号线世纪大道站,八佰伴附近),邮编:200120 电话:021-51311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