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收优惠
| 。 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对于土地、房屋用途的确认,应根据土地用途登记资料或房地产权证上反映的用途性质来确定。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3、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有、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的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对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核定,超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可。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客观情况。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7、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在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契税。 8、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9、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10、企业破产,在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十四)农业税减免 本市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农业税免征政策。 (十五)农业特产税减免 本市从2002年起,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 (十六)耕地占用税减免 1、减税范围: (1)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给予照顾。 (2)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3)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4)经批准后占用临时耕地,超过一年的,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全额征收。 2、免税范围;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省、市、自治区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地方修建铁路,可以比照上述情况免缴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3)民用机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4)炸药库用地。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给予免税。 (5)学校用地。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以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党校、团校、干校学习班、各类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均不在免税之列。 (6)医院用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私人办医院、诊所也可享受免税待遇。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防疫站及妇幼保健院等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7)敬老院、幼儿园用地,给予免税。 (8)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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