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收优惠

府酌情给予免税或减免照顾;
   3、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的免税、减税规定。
  
(八)土地增值税减免
   1、下列项目经过纳税人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2、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3)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3、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九)印花税减免
   使用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增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4、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5、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6、出版合同;
   7、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者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十)房产税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居住非营业用的房产(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华侨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5、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房屋大修导致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原由税务机关审核调整为纳税人申报。具体规定是:
   (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统一在申报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说明,备注栏说明不足填写的,则应使用A4纸附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备注栏说明内容包括房屋大修项目名称、大修房屋的坐落地点、大修立项时间、大修起止时间、大修房产原值、大修的原因、大修用途等事项。
   (2)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①大修房屋的产权证编号;
   ②大修合同(房屋修缮工程合同);
   ③大修工程预算书。
   6、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7、对微利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和个别纳税确有困难,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照顾。
  
(十一)车船使用税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海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非机动车船;
   7、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8、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车船;
   9、对办理停驶的车船,可持发证管理机关的证明,在区县税务机关核定后,免征停驶期间的税款。
  
(十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福利企业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十三)契税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这里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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