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上亿为他人注册公司获刑7年

 

    天津一家集团老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1亿元为他人注册公司使用。鉴于该老总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日前,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1997年7月至2003年12月间,岳某担任本市一家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此期间,岳某经人介绍,与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相识。2000年4月,蒋某向岳某表示其准备成立私营性质的投资公司,需资金1亿元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并提出让岳某在其集团予以解决,岳某即擅自应允。当月25日,岳某利用职权,责成集团财务部门,在蒋某提供的银行开户相关手续上加盖集团公章,使该集团在某银行河北支行开立了账户。
    当日,岳某又利用职权,责成财务部门人员,以集团与蒋某的公司业务用款的名义,从上述新立的账户内开具单张金额为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张,共计1亿元交给蒋某。翌日,蒋某委派其财务人员持上述承兑汇票,到其公司在上述支行的账户办理贴现承兑手续,并将贴现的1亿元,分别划给蒋某个人账户名下2800万元、蒋某之夫董某个人账户名下2600万元以及蒋某夫妇的朋友王某某个人账户名下1800万元、王某个人账户名下1800万元、王国某个人账户名下1000万元,使上述五个自然人在成立投资公司时,用上述资金作为个人股份投资注册验资。2000年4月27日,蒋某在办完投资公司注册成立事宜后,将上述1亿元资金全部归还岳某所在集团。今年4月,岳某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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