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基本政策

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货物出口一般都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有的国家采取对该货物出口前所包含的税金在出口后予以退还的政策(即出口退税),有的国家采取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前即予以免税的政策。我国则根据本国的实际,采取出口退税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鉴于我国的出口体制尚发育不成熟,拥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还限于少部分须经国家批准的企业,并且我国生产的某些货物,如原油、糖、稀有金属等还不能满足国内的需要,因此,对某些非生产性企业和国家紧缺的货物则采取限制从事出口业务或限制该货物出口,不予出口退(免)税。这样,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卒计算后予以退还(对某些出口额小于总销售额50%的企业则采取按进项税额抵扣)。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有: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3年12月3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的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受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某些专门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对外投资等项目的特定企业的货物出口等。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免税与上述第(一)项含义相同。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主要有: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199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货物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也适用这个政策。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原油、糖、天然牛黄、 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上述三种政策形式是就国家出口货物总体税收政策而言,它们并未因国家调低或调高退税率、调整退税范围和退税计算方法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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