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开店注册公司新规不宜“一刀切”

 

    日前据媒体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预计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颁布实施。根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公司。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滕佳材对此回应道,工商总局自去年开始就着手调研起草《办法》,以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行为,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但目前《办法》尚处于调研论证阶段,待时机成熟后将向社会征求意见。
  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元,较2008年翻番。然而,就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法律上还是空白。根据《办法》规定,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要接受真实身份信息审查并实名注册;交易量很大的大型网店则要办执照并缴税。按我国现有税务法,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17%的增值税;若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缴纳4%的增值税。
  事实上,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规定,网店经营者必须事先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问题在于制度推行的方式、力度、范围是否能被大多数网络店家所接受。有家门户网站的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人对实名注册乃至工商登记“不支持”,只有不足1/4的人“支持”。一位淘宝网店家的话或许比较有代表性:“诚信经营的网店本来就是薄利。一旦征收4%的增值税,商品必然涨价,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还是要转移到消费者头上。”据了解,淘宝等电子商务巨头基本都实行实名注册,但中小型网络交易平台往往只依靠自律来规范。
  专家指出,工商机关在完善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和市场主体确认制度时,也要主动适应网上交易的特点和需求,例如可尝试免费注册制,降低门槛,提高效率,为网络经营者营造宽松发展环境。“对从事无前置审批要求的经营主体,如大量存在于C2C(个人—个人)模式中的个人经营者,应允许其在开业后的一定时期内办理营业执照。对利用网络零星出售生活用品的经营主体,应适用自愿备案制度。”上海市工商局徐汇分局的一位专家为此建议。
  此外,有人建议有关方面探索建立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新途径。例如,一旦网店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借鉴《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柜台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网店经营者纳入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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